“合约”和“协定”有区别吗?

合同协议3年前 (2022)发布 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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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和“协定”有区别吗?

合约和协定有差别吗?

译者裸嘢李

现实生活中,他们经常会碰到签合约或是签协定,再者合约和协定有甚么差别,也没谁会在乎,主要包括绝大多数的专修生也不能去思量那个难题。

严格说来,合约和协定是有差别的,但去苦恼此种差别,不无实用价值。你把合约写出协定,或是把协定写出合约,间接把合约和协定画下等号,全然不能负面影响你签订的公文的曾效力,更不能给你增添任何人诸多不便。

(假如不该无用,回帖看见这儿就能了,即使副标题的标准答案早已得出)

合约曾有契约与合约之分。契约是双方当事人基于相互对立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契约。合约是双方或是三方以上当事人基于方向并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伙合约。我国现行法律不再作这样的区分,把二者统称为合约。

各国关于合约的概念:

合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这也是大陆法系关于合约的经典定义。

以法律行为发生债的关系或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必须有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合约。(《德国民法典》第305条)

合约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美国《法律重述:合约》第2版)

合约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定。依法成立的合约,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约编)第464条第一款)

从我国民法典关于合约的定义来看,合约就是协定。但从法律角度严谨分析,二者还是有差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约编)第464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定,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规定的,能根据其性质参照本编规定。

由此能看出,只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定被定义为《民法典》合约篇里的合约,此类合约适用合约篇的条款。而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定假如在其他法律中或是《民法典》其他编章中另有规定的(比如《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编),均不得适用《民法典》合约编的条款。只是在其他法律或是《民法典》其他编章没规定的情形下,方可参照合约编的规定。

笼统地说,协定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把大家都议定的事项固定下来,说明白,说清楚,那么他们达成一致的那个事项就是协定,也能说就是合约。

合约的约定是明确、详细、具体的,且有违约责任的约定,此种情形即使你的公文副标题写出协定,也可能是合约;而协定的约定能是没具体标的、简单、概括、原则,不涉及违约责任的,此种情形即使你的公文副标题写出合约,也只能是协定。协定能是签订合约的基础,合约则是协定的具体化。

而现实生活中的合约或协定一般也就只是个名称,叫法的不同而已。当事人取用合约或协定作为公文名称并不能负面影响该公文的曾效力,也不能引发歧义。非要抠字眼的话,合约强调是平等主体间,协定则不一定,但此种区分不无价值。

简单概括就是:所有的合约都是协定,但协定不一定是合约,协定和合约是包含关系,协定主要包括合约,协定比合约的范围要大。合约是协定的特殊情形,合约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定。

海峡对岸民法典将当事人为三方以上的称之为协定,当事人仅为双方的称之为合约。而国际法主体间上则更多地表述为多边协定、双边协定等。

2021年7月29日于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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